日前發生大型吊車違規行駛台北橋的交通事件,台北市監理處籲請動力機械業者發派機械車輛上路前,必須先依照規定申辦臨時通行證並且限時限速限地行駛。

吊車


監理處表示,不包含在汽車類型內的動力機械如要行駛一般道路,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動力機械業者要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限制方向盤在左側以及設有輪胎動力機械車輛方可申請。


另外,屬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之右方向動力機械,根據交通部函示,曾經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核發臨時通行證之紀錄者,依前次申請經審核後核發臨時通行證,且駕駛人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另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駕駛人應攜帶臨時通行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應於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監理處強力呼籲各運輸業者駕駛人,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確實依其通行證核定路線及遵守各項安全規定行駛,以確保行車及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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