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進口車的…我進口很多美國車,未來會進口更多的美國車,所以,當然要多了解更多美國的法規。

油耗測試,一直是進口車的重要測試項目!

以下,便是工研院做的報告,很詳細!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車輛耗能管理制度的國家,早在1975年美國國會通過「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以下列方式管理車輛能源消耗:

1.1燃油資訊標籤及公布車輛油耗指南(Fuel Economy Labels and Guide Publication):

每年依車型年(model year)公布小客車及輕型貨車市區油耗及高速公路油耗測試值於「Fuel Economy Guide」,為反應消費者實際行駛於道路上所消耗的燃油量,「Fuel Economy Guide」所公布的市區油耗為實驗室測試值乘0.9、高速公路油耗為實驗室測試值乘0.78。

車輛油耗測試是將經過適當磨合的車輛在控制溫度及溼度的實驗室,不受外界天候及路況的影響,並且測試車輛依規定的行車型態(美國FTP-75如圖1),在車上空調系統不作動的情形下,由專業的駕駛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行駛,故所測得之各車型油耗測試值相對而言較具客觀性。

政府並規定新車銷售商必須於展示間提供「Fuel Economy Guide」以方便消費者查閱。

依據美國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40 part 600 subpart D:Fuel Economy Regulations for 1977 and Later Model Year Automobiles-Labeling法令要求車輛製造廠針對6500磅以下的小客車及輕型貨車每部車的車窗上均須黏貼燃油測試相關資訊的標籤如圖2。

圖 1 美國FTP行車型態A
圖 1 美國FTP行車型態B
圖 1 美國FTP行車型態
圖 2 美國車輛油耗資訊標籤
圖 2 美國車輛油耗資訊標籤

上圖標籤左上角為該車型於市區行駛時平均預估的行駛里程(每加侖汽油可達到的英哩數),右上角為該車型於高速公路行駛時平均預估的行駛里程,左下角框框內的數字代表一般駕駛人以該車型於道路上行駛時可能達到的里程區間,右下角框框內數字則代表與該車型列為同等級大小的車型其最高及最低可行駛的里程數,中間訊息為該車型基本的配備資料(包含排氣量、引擎型式、排檔型式、是否安裝觸媒等)、最下面框框內的數字是以每加侖汽油1.35美元及全年行駛15,000英哩等假設所計算出的全年燃料費支出。

燃油標籤其格式須符合以下CFR的規定:
(1) 油耗值標籤必須要:
(i) 為至少高4.5英吋(114公釐)且長7.0英吋(178公釐)的長方形,如圖二範例所描述。
(ii).以對比強烈的色紙彩色印刷。
(iii).標籤必須至少有0.25英吋(6.4公釐)寬的醒目邊界。

(2) 油耗值標籤上方百分之50的區域,必須只包含下列資訊,而且依照圖二範例中所示的相同標題格式:
(i) ”CITY MPG(市區油耗)”及”HIGHWAY MPG(高速公路油耗)”的標題,位於可用的油耗估計值中間,字體為大寫粗體的10點字型。
(ii) 市區及高速公路油耗估計值。
(iii) 加油機圖示,以及
(iv) ”請將本【車/貨卡】與經銷商處可取得的免費油耗手冊(FREE GAS MILEAGE GUIDE) 中之其他車輛做比較(Compare this 【vehicle/truck】to others in the FREE GAS MILEAGE GUIDE available at the dealer)” 的字句,應像圖二範例中樣張格式所示般,”突顯”在標籤上緣。此字句應以下標且為中黑的型式顯示,”免費油耗手冊(FREE GAS MILEAGE GUIDE)”字樣除外,此字樣必須以不小於12點的大寫粗黑字型顯示。


(3) 標籤的下半截應該包括下列資訊:
(i) 一段聲明:”實際的哩程會因選配、駕駛狀況、駕駛習慣以及【車輛/貨卡】的狀況而有所變化。向EPA所報告的結果會指出具有這些估計值的大多數【車輛/貨卡】在市區會達到----及----mpg,而在高速公路上會達到----及----mpg。”
(ii)本項聲明中的範圍值都要依據下列方式加以計算:
(i) 低限值應將市區及高速公路估計值分別乘上0.85,然後進位到下一個較小的整數值來決定。
(ii) 高限值應將市區及高速公路估計值分別乘上1.15,然後進位到下一個較大的整數值來決定。

1.2汽油過耗稅(Gas Guzzler Tax Identification):

依據美國CFR 40 part 600.513-91針對小客車平均油耗測試值未達規定的標準時,依不同的等級向車輛製造廠每部車課不同的汽油過耗稅,1991年以後的課稅等級如表1:

表1 美國汽油過耗稅課稅等級表

高於22.5mpg

免稅

低於22.5mpg但高於21.5mpg

美金1000元

低於21.5mpg但高於20.5mpg

美金1300元

低於20.5mpg但高於19.5mpg

美金1700元

低於19.5mpg但高於18.5mpg

美金2100元

低於18.5mpg但高於17.5mpg

美金2600元

低於17.5mpg但高於16.5mpg

美金3000元

低於16.5mpg但高於15.5mpg

美金3700元

低於15.5mpg但高於14.5mpg

美金4500元

低於14.5mpg但高於13.5mpg

美金5400元

低於13.5mpg但高於12.5mpg

美金6400元

低於12.5mpg

美金7700元

註:mpg為miles per gallon的縮寫,1mpg=0.425km/l

1.3整廠加權平均油耗(Corporate Average Fuel Economy Calculation):

依據美國U.S.C.(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9 Transportation Chapter 329-Automobile Fuel Economy 32912(b)節規定,針對車輛製造廠整廠的加權平均油耗未達規定值時,每低於規定值0.1 mpg時,課徵該車廠該車型年銷售量每部車固定金額的罰金(1998以前車型年每部車課5美金,1998(含)以後車型年每部車課5.5美金)。

已公布2003車型年CAFE標準為:

小客車(LDV)

27.5mpg

小貨車(LDT)

20.7mpg

至於全球年銷售量低於10,000輛的車輛製造廠則可排除於CAFE標準,但此車輛製造廠仍須另提整廠耗能管制的替代方案供NHTSA核可。

目前CAFE是由交通部(DOT)所屬NHTSA(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來負責管理車輛製造廠整廠的加權平均油耗。

NHTSA必須於標準實施前的十八個月提出新的CAFE標準值,從表2美國小客車及小貨車歷年整廠加權平均油耗(CAFE)標準及實際全國加權平均油耗值中得知小客車CAFE標準值於1985年時設定為27.5mpg,但於MY86-88則因某些因素的考量,DOT公告降低CAFE標準值為26.0mpg,並於MY90起恢復27.5mpg的CAFE標準值至今。

由於美國汽車製造廠及消費者相關團體積極運作遊說國會(主要理由為提高CAFE標準值會導致車輛的小型化及輕量化而造成車輛的安全性較差),因此NHTSA在受到國會強大壓力下,目前對於MY2003車型年的CAFE標準值仍凍結為LDV的27.5mpg及LDT的20.7mpg。
表2 美國小客車及小貨車歷年整廠加權平均油耗(CAFE)標準及實際全國加權平均油耗值 1mpg=0.425km/l

model

passenger cars

passenger car fleet average

light duty truck

combined

light duty truck fleet average

year

standard(mpg)

fuel economy(mpg)

standard(mpg)

fuel economy(mpg)

1978

18.0

19.9

   

1979

19.0

20.3

*

18.2

1980

20.0

24.3

*

18.5

1981

22.0

25.9

*

20.1

1982

24.0

26.6

17.5

20.5

1983

26.0

26.4

19.0

20.7

1984

27.0

26.9

20.0

20.6

1985

27.5

27.6

19.5

20.7

1986

26.0

28.2

20.0

21.5

1987

26.0

28.5

20.5

21.7

1988

26.0

28.8

20.5

21.3

1989

26.5

28.4

20.5

21.0

1990

27.5

28.0

20.0

20.8

1991

27.5

28.4

20.2

21.3

1992

27.5

27.9

20.2

20.8

1993

27.5

28.4

20.4

21.0

1994

27.5

28.3

20.5

20.8

1995

27.5

28.6

20.6

20.5

1996

27.5

28.5

20.7

20.8

1997

27.5

28.7

20.7

20.6

1998

27.5

28.8

20.7

21.1

1999

27.5

28.3

20.7

20.9

2000

27.5

28.5

20.7

21.3

2001

27.5

28.6

20.7

20.9

*:表僅分別訂定二輪及四輪小貨車CAFE的標準,無合併的小貨車CAFE標準 
資料來源:美國NHTSA "Automotive Fuel Economy Program Twenty-fifth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Calendar Year 2001"2002.10.1

1.4其他低污染低耗能車輛獎勵措施

在過去美國政府僅以強制性的法規來約束車輛業者,並未有獎勵的措施來鼓勵民眾選購低污染及低耗能車輛,但在1992年10月24日美國國會為了增進國家能源的安全性及改善環境品質,通過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英文縮寫為EPAct),此法案的部分章節條文鼓勵使用非石油系的替代燃料以降低美國國內運輸部門對於進口石油的依賴。依據EPAct所定義的替代燃料包括:

    • 甲醇、乙醇、及其他醇類
    • 合含量超過85﹪以上醇類的汽油
    • 從本土開發的天然氣所生產的天然氣及液化燃料
    • 液化石油氣(丙烷)
    • 從燃煤獲得的液化燃料
    • 氫氣及電力

此法案採法規強制性與自願性兩種方式來推動替代燃料使用於交通工具。強制性方式包括以下三個計畫:

  • State & Alternative Fuel Provider Program
  • Federal Fleet Program
  • Private & Local Government Fleet Program

主要是要求各級政府單位及私人企業依規定比例購買使用替代燃料的車輛。
自願性的方式主要是由美國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所推動清潔城市計畫(Clean Cities Program)。


目前美國財政部的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依據EPAct, Public Law-102-486, Title XIX-Revenue Provisions, Sec. 179A,對於使用符合替代燃料車輛資格(不含電動車輛)的納稅人可減免所得稅,其最高的減稅額度如下:

車重在10,000-26,000磅的貨車:5,000美金
車重超過26,000磅的貨車 :50,000美金
座位在20人以上的巴士 :50,000美金
其他車輛,不含越野車輛(off-road vehicles):2,000美金
至於納稅人購買電動車輛依據EPAct, Public Law-102-486, Title XIX-Revenue Provisions, Sec. 30的規定可減免所得稅最高額度達4,000美金。

此減稅額度係以替代燃料車輛車價的10﹪為計算基準,但不可超過上述最高的減稅額度。此減稅措施預計在2004-2006年間停止,且最高減稅額度依到期日的接近逐年降低最高減免額度25﹪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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